自由軟體與專屬軟體, 誰的應用需要被規範? (也許是政府吧)
By HUNG Chao-Kuei on Friday, August 20 2010, 09:17 - Permalink
研考會正在擬定 「政府應用自由軟體共通需求規範」, 我曾受邀參與 3/31 的外部專家會議。 政府關心自由軟體, 是一件好事; 但是訂定這樣的縱向規範, 真的有助於政府採用自由軟體嗎? 或者應該換個方式訂定橫向規範, 對專屬軟體與自由軟體一視同仁呢?
[好早以前就想寫了; 拖到今天才動鍵盤。]
與會的眾多代表當中, 許多來自政府單位的朋友, 從使用者的角度發言。 他們認為: Linux 版本眾多, 若不設定一個規範, 真不知應該如何採購/使用自由軟體。
請想像一個情境: 政府機關僱用公務員, 向來以國民黨黨員為主, 也僱了一點其他黨籍的人士; 但從不僱用無黨籍人士。 近來開始有一種呼聲: 政府機關不應只獨厚特定政黨的黨員, 應該也要開放錄用其他黨的黨員, 甚至是無黨籍人士。 但是各機關主管對於僱用無黨籍人士感到非常困擾, 因為無黨籍人士沒有黨證字號和一貫的中心思想... 於是政府開始研究訂定 「政府僱用無黨籍人士共通需求規範」, 例如無黨籍人士必須通過某些身心健康的檢查等等。
當然, 這很合理。 要作為一位公務人員, 的確應該具備一些基本的身心健康條件。 但是特定政黨人士呢? 他們卻不需要接受任何檢查, 不需要符合任何規範? 有了這個規範之後, 無黨籍人士想要進入政府機關服務時, 面臨的門檻是提高了, 還是降低了呢? 無黨籍人士與特定政黨人士的權益, 是越來越平等了, 還是越來越不平等了呢?
呃, 有人在臺下抗議為什麼拿國民黨作例子。 隨便啦, 要假設是民進黨也可以 -- 如果同樣的行為, 出自民進黨之手, 更能夠讓您看清問題所在, 那就請自行把上文當中的國民黨全部改成民進黨。 邏輯是一樣的。 重點不是 [那一個] 政黨 [真的] 壟斷政府資源, 而是 [假設] [有一個] 黨壟斷政府資源, OK?
現在請把上述的 「僱用公務員」 全部改為 「採用軟體」, 把 「XX黨」 全部改為 「微軟」, 把 「無黨籍人士」 全部改為 「自由軟體」, 大家就可看出問題了。
所以我在會議中提出如上圖的建議。 (會議上提的圖是舊版, 小有差異。) 橫軸是軟體公司或組織團體; 縱軸是軟體類別。 每一個灰色的方塊, 代表一項產品。 例如 Adobe 的產品包含向量繪圖與相片編修; OSSACC 則推出包山包海的 ezgo 光碟。 左圖顯示的是現況: 目前政府採用專屬軟體, 完全沒有任何準則規範; 而研考會正在策畫的 「政府應用自由軟體共通需求規範」, 卻只規範自由軟體。 比較公平合理的做法, 應如右圖。 右圖當中的綠色圈圈意指: 根據軟體性質, 不分廠牌﹑ 不管是專屬或自由軟體, 政府機關應提出相同的要求。 例如所有的辦公室軟體, 都應支援國際接軌的開放檔案格式 ODF (也是 國家標準 CNS15251); 所有的資料庫伺服器, 都應該支援 sql99 開放的介面; ...
事實上, 藍色框的部分, 正好呼應研考會推動已久也頗有成效的 無障礙網頁: 這個規範不分廠牌﹑ 不談自由不自由, 一視同仁。 (更精確地說, 無障礙網頁談的主要是更上層 html 檔案內容的部分; 不過那不是重點) 這才是合理的規範。 其他的綠色框, 應該學這個藍色框才對 (ㄟ, 請別又泛政治化了) ; 至於左圖的紅色框, 那其實並不是提供一個機會, 而是在加深一種歧視: 政府機關採購專屬軟體不需要顧慮任何規範; 但若想採用自由軟體, 則應要求廠商遵守這些規範。
最後, 還應該加上一個紫色框: 為了 永續經營, 避免將自身的存亡繫於被任何特定廠商的善意, 政府機關應優先採用跨作業平臺的應用軟體, 以降低對任何特定作業系統的依賴。 這終將有助於協助大學擺脫 校長們集體被微軟羞辱 的冏態﹑ 協助使用 Windows 7 的民眾擺脫 隱私被迫繳械 的委曲﹑ 協助臺灣的硬體廠商 開拓一片新市場。
因為這個建議沒有被採納, 所以後來的會我也就沒再出席了。
不過, 把格局再放大一點, 研考會製定這個規範的過程, 非常公開透明化 -- 不僅在網站上 (1) 公開討論, 甚至也 (2) 接受建議, 連幾次的會議記錄都公開上網。 如果您關心 公民參與 的話, 應該會和我一樣, 對研考會的這個做法給予高度肯定。 這個世界上沒有誰能夠事事思慮週全; 集思廣益才是王道。 能夠善用網路科技, 採用 web 2.0 的方式 (1) 將公共事務透明化 (2) 廣邀公民參與討論決策, 這比訂出完美的規範更重要。 廿年後再回頭看, 我們或許會發現: 這個規範對於政府導入自由軟體, 其實沒什麼幫助; 但研考會製定這個規範的過程, 卻是臺灣邁向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也許未來最值得所有人 (不只是科技人) 關心﹑ 對臺灣社會幫助最大的, 並不是自由軟體或專屬軟體的應用規範, 而是 「政府機關促進公民參與」 的行事規範。 研考會資訊處這次的做法, 值得作為其他政府機關邁向現代化的榜樣。
Comments
我覺得OS要符合POSIX!
滿贊同這篇文章的論點,只是似乎漏了一點,就是台灣政府機關向來依賴私人企業給予規劃,因為私人企業可以得到較多利潤,所以可以烚予所需的一切規劃書,為何私人企業願意提供完整規劃書,因為規劃書中功能請頃向其私人企業的軟體.架構等,所以其他人就很難符合其規劃書的功能所需
這就要看你怎麼定義「正確」和「錯誤」,以及「標準」了
當初 WWW 剛發明時,本來也沒有所謂的「標準」,
是先有軟體和使用者習慣,而後才順應出現標準
程式語言 C/C++ 語言剛發明時,也沒有標準
後來 ANSI, ISO才訂出 C/C++ 的標準
Javascript 本來也沒有標準,是 Netscape 自己片面提出
不顧其他廠商,自行加入到自家產品,後來才變成 ECMA standard
Big5 中文編碼從來就不是台灣的官方標準,但因為當時政府
制定的中文編碼,不敷業界使用,業界早已廣泛使用 Big5
導致後來所有軟體必須支援 Big5,否則無法相容過去的舊資料
而所謂當年政府制定的中文編碼,早就成為歷史名詞。
教育部一字多音審定表,也將很多破音字的念法改了,
揚棄舊字典裡面有,卻沒人在用的讀音,改採約定俗成的念法
回顧歷史,舉凡標準,都是因應使用者使用上的需求而產生的
標準可以影響使用習慣,使用習慣也可以反過來影響標準
我還可以舉出更多例子,不過單就這些你應該可以了解我的意思
沒人在用的標準形同虛設,約定俗成的習慣形同標準。
何況 W3C 根本「從來都不是標準」,那只是 W3C 「規格」
是「建議遵守」,不是「強制遵守」,這和其他標準是不同的。
程式寫多了,你就會發現,我們常常必須用一些錯誤的作法
來讓程式產生相對正確的行為,這個稱作 workaround
如果也堅持把這些東西拿掉,只怕當今世上沒半個軟體還能動。
如果真要堅持「標準」,那 OpenOffice.org 不該支援 Office 檔案
Linux 不應該支援讀取 Windows 的資料,Firefox 不該支援 plug-in
因為 Flash.... 等多媒體內容,根本都不是公定的網路標準
真要講標準,網址不能有中文,FTP client 不該支援某些擴充指令
MP3 播放軟體根本不該支援內涵中文的 ID3 Tag.....
照標準 BBS 根本不可以支援中文雙色字,ASCII Art 全部爛掉
除此之外還有太多你現在習以為常的東西,
其實全都是依靠破壞了標準,才能這樣方便的使用
如果全部堅守標準,你現在電腦裡面還能正常運作的軟體
可能會剩沒幾個..... 我甚至還可以舉出更多例子.....
身為程式設計者,我怎麼會不知道這樣的危害有多大?
但過度堅持這些標準,受害最大的,其實會是使用者。
程式寫越久,對很多事情的考量會越複雜....
原討論串發表於2004年在討論瀏覽器相容性的問題,裏面有跟PCMan不同的看法,有興趣的網友可以自己去看:
http://forum.moztw.org/viewtopic.ph...
kntt不懂程式設計,如果W3C是因應使用者的需求而產生的,「建議遵守」W3C是不是可以讓使用者更方便?「過度堅持docx、IE這些標準」對使用者的危害是不是更大?
我個人看這個問題的重點, 並不是通過那一個組織的認證, 而是有沒有 法律地雷。 以檔案格式為例, ODF 與 OOXML 同樣通過國際標準組織的認證, 但前者沒有法律地雷; 後者是在 買票爭議當中通過 ISO 認證, 事後證實暗藏許多 法律地雷, 而 ISO 也賠上了聲譽。 我想問所有開發者一個問題: 為了相容於廠商的特殊私密格式, 你正在寫的軟體, 有沒有法律疑慮? 你會不會被告上法院? 在該廠商的眼中, 翻譯 (撰寫相容程式), 是不是一種罪行?
PCMan 對自由軟體界 (不只是國內, 還包含國際的) 有很多 技術上的貢獻; 但那並不表示他理解 政治上的運作, 也不表示相信他的建議是安全的。 PCMan 會那樣說, 是因為他很幸運地不曾踩到法律地雷。
他不曾 因為撰寫 DVD 播放軟體而被告上法院
他不曾 因為幫助用戶行使合理使用權而被微軟調查
他不曾 因為幫助用戶把 ebook 解開成為普通 pdf 檔而被 adobe 告上法院
...
(更多案例的連結及搜尋關鍵詞, 請見 「資訊社會的人權議題」)
PCMan 有一個很好的正職; 盡管他的程式設計如何高強, 這只不過是他的興趣, 不是他的飯碗, 所以不必太在意法律問題。 萬一發生法律問題, 他大可以帥氣地兩手一攤, 不再碰程式碼, 也許佈置法律地雷的廠商就不會再找他麻煩。
但我的學生可沒這個特權。 他們可能不完全是為了興趣而寫程式。 他們可能是領其他商業公司的薪水來寫程式 (不論是不是自由軟體) -- 例如上面 ebook 轉 pdf 的例子。 我不能用相同的態度面對我的學生, 害他們被告上法院﹑ 害他們的僱主被告上法院。 希望其他資訊科系的教授也能拿出最基本的良知, 提醒學生: 如果想撰寫支援封閉檔案格式及專屬通訊協定的軟體, 就必須準備面對其中暗藏的法律風險。
身為資訊專家的我, 有義務把這些利害關係分析給社會大眾知道; 當然, 不同意這些看法的人, 還是大可以明知山有虎, 偏向虎山行。 不過, 自己一個人跳火坑, 可以是很帥氣的事; 但勸別人一起跳火坑, 在道德層面上, 卻有著完全不同的意義。
重點其實很簡單
為什麼需要為自由軟體「單獨」訂立一個規範?
為什麼不訂立一個「政府應用軟體共通需求規範」(拿掉「自由」2字)
而這個規範是適用在「所有的」軟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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