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機關/學校/公司/組織, 如果自我期許永續經營, 必不能躲避這些問題: 「本單位的電子檔案能否永久保存? 抑或本單位開啟自身歷史存檔的能力, 受制於特定廠商? 本單位對於自身的壽命是否以行動自我設限, 預期將短於特定軟體廠商?」

一個政府﹑ 一個國家, 更是如此。 開放檔案格式 Open Document Format (含 odt/ods/odp 等等), 在 2006 年成為國際標準之後, 已有 十八個國家﹑ 八個地方政府 宣佈採用 odf 作為官方公告及永久存檔的格式。 [連結失效; 補上替代連結: OpenDocument adoption] 我國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也以 odf 為基準, 制定國家標準 CNS 15251, 並於去年 1 月 22 日公佈。 格主請朋友代為到 這裡 購得檔案, 並做了幾個備份, 在此與大家分享。 請踴躍複製映射, 並在留言處提供下載網址。

md5sum 映射站: OFSET 朝陽資管 4shared aDrive
a58720bdca5ff0d19e0f4da909d9b121 原始版本: V V V V
14f868a93b77a45ee3b5844888ebb50d 移除 DRM 版本: V V V V

打開 「原始版本」 的朋友們會注意到第一頁最下面有一句: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有人會擔心: 「你我有權利複製映射嗎?」 「這不是在挑戰公權力嗎?」

我倒要反問: 「標準局有權力禁止翻印嗎?」 「這不是同時在挑戰全球共創共享的網路文化﹑ 中華民國所有納稅人﹑ 與標準局自身存在的意義嗎?」

根據 維基百科, odf 正式的國際名稱 ISO/IEC 26300:2006 與 OASIS 的 Committee Specification OpenDocument 1.0 (第二版) 的內容一模一樣。 找到後者的 官方網頁, 進入 實際內文。 與我上傳的文件, 所有段落章節有著分毫不差的一對一對應關係。 基本上 CNS-15251 就是 ODF 1.0 第二版的中文翻譯。 也就是說, CNS-15251 只是一份 「翻譯」 形式的衍生著作; 標準局並不是該文件的最重要的著作權人。

首先替標準局澄清一下: 這並沒有侵犯著作權 -- 請見英文原文末附錄 G。 簡單講: 歡迎複製﹑ 禁止改作﹑ 請保留授權聲明。 有點類似 CC 授權 的 cc-by-nd。 但授權聲明中對 "禁止改作" 提出但書, 特別允許 「翻譯」 的行為。 所以經濟部標準局如實翻譯此文件, 不僅沒有侵犯著作權, 而且是值得肯定的事 -- 要與國際接軌, 若有不同意見, 應該向國際組織反應, 要求修改國際標準, 而不是自己修改; 若沒有, 就應該像標準局這樣如實照抄, 才能保證相容性。 這一切都值得肯定。

唯一的問題是標準局加的 「禁止翻印」 那段文字。

  • 第一, 標準局並非原著作權人, 何來禁止權力? 原始文件歡迎複製分享; 標準局這麼做, 有違全球共創共享的網路文化。
  • 第二, 衍生創作部分 (翻譯) 的工作, 由全國納稅人繳錢, 誰授權標準局禁止全民使用? 標準局這麼做, 有違中華民國所有納稅人的託付。
  • 第三, 一份國家標準文件, 卻被 「禁止翻印」, 這如何能夠 「維持自由公平交易以促進國內產業發展」? 如何能夠 「促進社會福祉」? (請見末頁標準局加的文字) 標準局這麼做, 抵觸自身存在的意義。

所以, 請不要擔心, 請用力映射吧。 標準局沒有立場找任何人麻煩。 如果標準局敢找誰麻煩, 第一個需要 興奮 XD 擔心的, 也應該是格主, 而不是您。 ;-) 本文的目的, 並不在於挑戰標準局的權力。 事實是: 社會從來就不曾賦予標準局對這份文件的壟斷權力, 就像社會從來就不曾賦予 故宮壟斷國家歷史文物的權力 一樣。 本文甚至無意深入討論標準局濫權的問題。 本文的目的, 只在於促成行政院發文告知所屬單位這份標準的存在, 並且要求所屬機關逐步採用。 例如公告或永久保存時, 可以先採取 doc 與 odt 並陳的方式, 並視狀況逐漸淘汰 doc, 逐漸僅提供 odt (及 ods 與 odp 等等) 沒有專利地雷﹑ 符合國家標準 CNS 15251﹑ 與國際接軌的開放格式。 在微軟 Office 2010 即將推出, 而某些政府機關習於濫用公款採購辦公軟體, 完全不受規範的氛圍下, 行政院如果沒有提醒所屬機關採購辦公軟體時應注意符合國家標準, 那是明顯的怠職。 行政院有沒有永續經營的資訊政策? 行政院有沒有資訊政策? 至少對於檔案的永久保存這一點, 國家存檔已有標準, 政院政策應有公文。


後記: 根據文件購買點所說, 這份文件的保存期只有七天。 那是 DRM 的意思囉? 國家標準文件用 遙控數位枷鎖 封鎖? 這也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另文再討論。 無論如何, 放在網路上的檔案當然不會變; 我在 linux 下用自由軟體 evince 可以看, 所以即使日期過了, 也不必擔心 DRM 的問題。

pdf 的 drm

超過七天後, 用 acrobat 開, 果然看到上述訊息。 沒關係, 通常你的 linux 應內建安裝 ghostscript 與 poppler-utils 這兩個套件, 所以可以用這兩個指令:

    pdftops CNS-15251.pdf 1.ps
    ps2pdf 1.ps CNS-15251-drm-free.pdf

或另外安裝 pdftk 套件, 就只需要一個指令:

    pdftk CNS-15251.pdf cat 1-end output CNS-15251-drm-free.pdf
就可以把它變成沒有 「遙控數位枷鎖」 的檔案。 註: 若您把這段 「解除 pdf drm」 的方法刊在他處, 請註明出處 ;-)

為了進一步修改文字, 上網搜尋 「linux edit pdf」 與 「linux edit postscript」 (因為 pdf 是 postscript 的進化版), 試過 pdfedit﹑ scribus﹑ flpsed 但都無法成功輸入中文。 最後只好 (大致) 按照 這一篇 的做法, 把第一頁變成圖片來處理。

所以原始版裡面的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到了 「移除 DRM 版本」 裡面, 變成: " 支持國家標準, 請複製﹑ 散佈本文件。 請搜尋 「CNS15251 公文」"。 下一步就是看誰願意發公文給政府單位 (特別是一定要給標準局﹑ 法務部﹑ 智財局), 送他們一張光碟, 放進這兩個 pdf 檔和這篇文章。 請他們評論一下這張光碟的合法性, 看看標準局要拿那一條法律來告我吧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