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M 綁架消費者 & 刺探隱私
By HUNG Chao-Kuei on Saturday, October 10 2009, 13:43 - Permalink
Digltal Rights Management 「遙控數位枷鎖」 是一大群彼此互不相容的秘密技術的通稱, 其原始初發點是在避免數位內容 (圖/文/影/音) 被盜拷; 但它所造成的真實效果卻是綁架消費者, 讓消費者毫無隱私地曝露在數位大廠的遠端監控與操弄之下, 讓大廠可以潛入您所購買的消費性電子產品, 任意上下其手, 修改您所購買的歌曲/書本/電影, 甚至捏揉掏挖您最私密的個人資料。 這一系列文章將用白話文解釋 DRM 如何傷害社會。 這一篇, 我們先從最簡單的消費者觀點開始。
Digital Consumer 網站提出 消費者權利聲明, 主張數位內容產品的消費者應享有六大基本權益:
- 易時使用權: 例如半夜錄影, 白天播放。
- 易地使用權: 例如臺灣購買, 法國閱讀。
- 備份權。
- 對於合法取得的數位內容, 消費者有權利決定採用何種工具播放。
- 對於合法取得的數位內容, 消費者有權利將之轉為其他更方便的檔案格式。
- 消費者有權利使用工具實行上述權利。
例如您在臺北重慶南路買了一片法文學習 CD, 將它的內容轉檔進輕巧易於攜帶的 mp3 隨身聽, 帶到法國去用。 當然, 這份內容同時也就變成了 CD 的備份。 這一系列完全合理的動作, 就先後行使了上述六項基本權益。
如此稀鬆平常的事, 為什麼 Digital Consumer 網站需要大費週章地主張消費者不應被剝奪這些權利? 因為 DRM 和配套的侵犯人權法律, 正在挑戰這些最基本的權利, 把數位內容消費品降級為不如一般正常商 (例如鉛筆﹑ 電腦﹑ 椅子﹑ ... 等等) 的次等商品。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或譯為數位版權管理, 或譯為數位權利管理, 是一種安裝在您的閱聽裝置上的秘密機制。 為了避免消費者盜版 (合理的動機), 每一項 DRM 技術, 必然都禁止四與五; 多數的 DRM 還以某種形式禁止一二三; 而保護 DRM 的法律則禁止六。 (走火入魔法律的問題, 我們以後再談。) 簡單地說, DRM 技術讓您的閱聽裝置不再為您服務, 而是替數位內容大廠服務。 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 您所購買的 DRM 閱聽裝置, 含有刻意設計的缺陷, 是 Defective by Design。 它的目的是在 限制消費者的自由, 讓消費者無法行使上述六大基本權益, 所以 DRM 更貼近事實的全名, 應該叫做 Digital Restrictions Management。 DRM 是 「遙控數位枷鎖」。
但枷鎖還只是 DRM 初期的功能。
請想想看: 您的閱聽裝置不是替您, 而是替數位大廠服務; 只要您一連上網路, 數位大廠隨時可以透過網路遙控植入任何不為人知的秘密軟體; 您還有任何隱私可言嗎? 不在意六大基本權益被侵犯, 願意花錢購買 DRM 裝置而毫不抗議, 就像是為了一些甜頭而甘願付錢給內褲公司, 隨意它在您的內褲裡裝上數位攝影機 一樣。 不只是數位攝影機, 將來也許可以透過網路, 把它升級成內褲裡的嵌入式剪刀或叉子。 「鼠膽妙算」 裡面 Saber Electronics 所販售, 埋伏在消費者家中等待總公司一個指令, 立即變成征服世界工具的咖啡機/耳機/烤箱/...等等家電, 不是卡通小說。 透過 DRM, 這樣的夢魘正在逐步實現。
危言聳聽嗎? 請先讀讀 EPIC (電子產品隱私資訊中心) 所整理的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and Privacy。 如果太長, 請在該頁搜尋 "privacy"。 歐盟也針對 DRM 技術侵犯隱私一事 詳加調查。 再隨便舉一些例子:
- Amazon 入侵消費者 Kindle 電子書刪除 "1984" 及 "動物農莊" 等書。
- 蘋果電腦不准消費者送工具進入 iPod 監牢解開 DRM 枷鎖。
- Adobe 的電子書 ebook 禁止有聲發音
- ...
臺灣的消費者很有趣。 先前我們好像只在乎炫麗和好價格 -- 遇到花俏而且免費, 但是 傷害點閱率 而且 有隱私曝光風險的 Adobe Flash, 我們願意放棄隱私和點閱率, 選擇只看它的炫麗和好價格。 但是當我們遇到免費好用還可以當做談判籌碼的 救命碟 跟 在臺售價高於其他國家的昂貴名牌 Windows 時, 我們卻選擇昂貴的名牌, 放棄好價格; 甚至放棄拿救命碟當籌碼與微軟談 Windows 7 的價錢。 彷彿是對臺灣消費者逆來順受照單全收的無止境承受力感到好奇一樣, 老天爺這次再給我們一個不可能答錯的測試: 遇到符合網路文化, 受到 MIT/Harvard/Duke 等等名校背書的 開放式課程, 和昂貴/隱犯隱私/沒有知名學者支持的 DRM 遙控數位枷鎖的時候, 我們選擇什麼呢? 老天爺正在等待著您我共同用輿論和消費力投票決定我們的答案。 希望我們的答案不會讓祂驚訝地問出更白癡的問題。
Comments
洪教授, 請耐心等候, 阿牛正想寫一系列網路挖寶的文章, 特別是從 Wikipedia, Creative Commons, Internet Archive, Youtube 等, 去挖版權過期或是自由授權的音樂, 影片等影音資料.
最近常跟喜歡古典音樂的朋友分享 Internet Archive 的古典音樂人肉搜尋法, 大家都如願的找到他們想要的音樂樂曲及樂譜 (抱歉, 故意用人肉二字假裝自己跟的上流行)
一方面提醒 DRM 的限制, 另一方面提供自由授權或是沒有版權的影音創作相關資訊,這樣使用者才能感受到 -5 與 + 5 之間的差異是 10. 不然只強調 DRM 時, 多數使用者是感受不到 -5 在數線上的位置.
kntt覺得還是要尊重著作權人,雖然有發音引擎,要讓電子書發出聲音可以買有聲版的。安裝軟體的時候看清楚授權內容,才不會讓軟體自動蒐集資料。說到隱私,網路相簿被破解,警察和網誌負責人沒有抓到半個犯人,只有抓盜版的廣告不停的播,在臺灣智慧財產權比隱私權重要?
自由版權才能讓消費者接受:
數典奇遇際部落格 http://blog.yam.com/dahurs/article/...
iTunes 賣 DRM Free單曲、線上音樂業者Magnatune公司推行創用CC三年轉虧為盈。
非廣告:請大家支持對消費者友善的正版音樂:
INDIEVOX - 獨立音樂網 音樂下載、DRM free MP3 indie music downloads http://www.indievox.com/
有網路文化的人會種田,也會下載Debian、Gentoo、SuSE、Mandriva、Ubuntu、Slackware、Opensolaris.............
謝謝牛兄 & kntt 提供正面的消息與連結。
> 還是要尊重著作權人
這個大家都同意呀。 問題是: 當 「維護著作權的手段」 侵犯到基本人權時, 應該怎麼辦? 消費者尊重著作權人; 但廠商是否尊重消費者呢?
殺人比盜版嚴重吧? 為了避免殺人案件發生, 以後市面上所有的刀類商品, 都交由廠商遙控。 上面內嵌的人工智慧一發現有異, 就自行引爆。 為了隨時改進人工智慧的判斷力, 廠商會不定期透過網路更新其程式。 為了避免被有心人士利用, 廠商放入您的水果刀/菜刀/美工刀/...的軟體到底在做些什麼事, 不能公開。 大家都要學會信任廠商的善意。
用這樣極端的手段避免殺人案件發生, 是否合理呢? 把整個社會的自由, 都放在一家廠商用善意做成的籠子裡面, 社會可以接受嗎?
我們可以把圖書、雜誌、音樂、影片複製成數位資料,格主的例子中把法文學習CD轉MP3,是把數位格式轉成另一種數位格式,格主的其他例子是電子書,把文字和圖片轉成電子檔,發音算不算用聲音複製文字著作?kntt不懂著作權,只是提出數位資料的使用是不是也有範圍限制?一個例子是亞馬遜因為美國作家協會抗議Kindle2朗讀功能會影響audio book 銷售而修改朗讀功能為:由作者決定哪些書可具備朗讀功能。
著作權人可以自由選擇授權範圍,消費者也可以依照需要購買服務,著作權人和消費者可以雙鸁。至於維護基本人權,kntt覺得要由不同的情況做決定,如果侵犯消費者隱私,當然要讉責。如果只是電子書不能發音,kntt套一句名人說過的話:「有那麼嚴重嗎?」,kntt到書店買的書也都是「kntt自己」發音。合成語音如果比得上真人發音,J.K羅琳就不用公開朗誦哈利波特了,但是合成語音對視障者或有其他障礙的人很方便,網路上有像熱心的人在討論,美國作家協會也不敢忽視弱勢者的權益。
隨著電子產品的普及,數位資料的流通不是用Management可以限制的,不尊重消費者的廠商會被市場淘汰,如kntt 提供的連結,有越來越多對消費者友善的著作權人不論是音樂、圖書、雜誌、影片、軟體等各方面都需要大家的鼓勵。「大人物們」制定三振條款維護「著作權」,但是對和網民息息相關的網路犯罪、侵犯隱私權和資訊教育的落差,不知道這些「大人物們」是不是開始注意到了?如果做些「大人物們」不尊重消費者,是不是也會被市場淘汰?
提示: 一個答案限制言論與行動自由; 另一個答案令 DRM 破功。
轉換檔案格式不應該禁止,因為kntt覺得消費者有權使用自己最方便、最熟悉的方式制作複本,不能受限於原有的檔案格式。電腦檔案的備份不會限制儲存的媒體或檔案格式,消費產品也不應該限制儲存的媒體或檔案格式。
只是kntt請問格主:如果圖書可以轉換成聲音檔,那還買Kindle做什麼?如果圖書可以轉換成聲音檔,流行歌曲是不是也可以轉成樂譜?以Kindle為例,著作權人可以授權發行紙本圖書和有聲書,雖然Kindle的朗讀功能還不能取代有聲書,卻可能影響有聲書的市場,Kindle是電子書閱讀器還是有聲書閱讀器?Kindle應該取得紙本或有聲書的授權?以流行歌曲為例,使用者可以把CD轉成MP3、WMA,但是著作權人也賣樂譜,使用者應該付CD的錢還是樂譜的錢?科技讓檔案轉換更方便,但是在大家還沒有共識之前,kntt覺得除了照顧有障礙的弱勢者外,檔案的轉換應該尊重著作權者發行著作的方式。
另外關於限制言論與行動自由的問題,kntt請問格主,如果格主出版學術著作,剛好kntt看得懂(kntt只是假設,應該不可能)想跟格主買一本,格主卻送來一片MP3CD並且聲明著作權人因為有言論與行動自由,有權轉換檔案格式,所以改送MP3CD。kntt是要乖乖付錢還是退貨?如果kntt在公車上想拜讀格主大作卻因為耳背MP3放太大聲,讓公車上的人都聽見了,格主是不是會告kntt侵權?
如果格主的大作是英文寫的?但是kntt只懂義大利文、法文、埃及文.........就是不懂英文,kntt只好把整本書轉換成義大利文。當kntt要把書賣給一位義大利人(英文原本連同義大利文副本),會不會影響格主大作的義大利文版發行?
個人以為,DRM 議題的重點在於,"保護數位內容產權的困難" 。
遙遠的古代,沒有印刷技術,"複製"一份文件是不容易的工作,得耗費許多人工-時,且難以100% 和原本相同。例如抄書時,就可能抄錯字,或受環境干擾寫錯字, etc.
即使在技術昌明的今日,複製一份類比(實體)文本還是有點難度,要有設備、人力及時間。好比影印一本500 頁,裝訂好的書,就需要掃描&列印設備、以人工掃描一頁頁書籍,或者,去掉書籍裝訂(破壞原本),讓自動進紙掃描器取代人工。
且即便有這些現代科技輔助,還是無法完全避免失真,複製品和原本必定不同。例如說掃描及印刷過程時有的缺漏頁、取樣/印刷品質低劣、...等狀況。
其他複製文件的類比方法有微縮膠卷、...等,但在呈現型式上與原本大大不同。
另外,以上對失真僅限在內容的呈現上,如果將實體文獻的紙張、油墨、印刷、裝訂、...等差異列入考慮,完全複製一本實體書的成本不低。
但當內容以數位型式呈現後,前述的困難不復存。
只要"電腦"和電能,數位化的內容可輕易被100% 複製,無失真。因為現在"電腦" ,能源相對便宜,複製數位內容比過往容易太多。數位化內容還有傳遞費用極低,和保存相對容易等優點。
這方面的例子不勝枚舉,舉個假想例子 : 如果有兩個圖書館,各有千萬本藏書,其中一間收藏的"書籍"皆為書本的掃描或原始電子檔案,另一間為實體文獻。這些條件下,要複製整個圖書館的藏書,顯然"數位圖書館"進行此項工作會容易得多。
另一個例子,假如美國出版的國際期刊,要送到印度偏遠地區,傳遞數位化的版本顯然"方便"的多。差異在兩點,一是運送電子檔案的費用較低,二是數位方式傳遞要比實體快得多。後者對學術研究尤其重要,當兩個能力相同的學者,其一能取得最新的期刊,另一總是拿到過期六個月或更久的期刊,損失很大,有時更意味某個學者被判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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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為數位內容的複製和傳遞如此簡單輕鬆,要保障數位內容的產權不受侵犯,成為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
舉例來說,版權軟體有哪些有效防止被"不合理使用"的保護措施? 從序號、密碼表、...、防拷光碟技術到法律追訴,都無法壓制盜版現象的猖獗來看,答案顯然是 : 保護數位內容的產權,是非常困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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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數位內容的產權,現在的廠商採用多種降低消費者方便的做法,如軟體要線上註冊,認證後才能使用,以及DRM. 但廠商這些做法可能侵害消費者應獲得的權利。
在此,在下提出第三種方案,那就是讓"不保護"和"嚴加看管,有侵犯消費者權利之嫌"的兩種作法在市場上並存。
大致上怎麼做呢,就是用不同定價的方式來達成。讓"嚴加看管" 的數位內容,定價比"不保護"的低,這中間的差價,就是分攤不保護可能帶來的損失。
哪一種選項真正方便划算,讓消費者自己決定。
這種方法也許可行,在於不管是DRM 或其他保護措施,破解費用通常比正盜版間價差低很多,單純增加防拷保護只能稍微拉高盜版的費用,盜版使用者幾乎不減少,所以提供無保護版本,不致明顯影響盜版因素損失的收入。另一方面,如果廠商發揮DRM 相關技術的特色,提供低價但限制使用權的產品,這樣的新商業模式,可能讓消費者更願意使用正版,增加廠商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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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認証授權原理的防拷技術,其實可開創新的商業模式,也就是販售"限定使用權",而非買斷的模式。
如果廠商賣限制時間或使用次數,過後自動銷毀,且不能"合法"備份,也不能"合法"轉換為其他格式的電子書、音樂,或其他數位內容,
假設消費者是洪老師,他應該會拒絕這種"侵犯合理權利"的產品,也會試圖說服其他消費者拒買這樣的產品;
假設在下是消費者,只要價格夠低,我會考慮花錢使用。畢竟,有些數位內容不值得用銀彈去換取長時間且不受限制的使用權。
如果可以選擇,在下寧願每次看<1984>付五塊錢,也不願花超過300元的價格去取得不受限制的版本。
這樣的買賣方式,過往因技術限制而不存在,許多人因為覺得陌生而難以接受。
在數位時代,我們應該接納這樣的數位內容買賣方式 : 以低價取得受限制的使用權,或相對高價取得不受限制的使用權。
DRM 本身不是"罪惡",
廠商在DRM 外,沒有提供其他自由選項,才是真正的"罪惡"。
kntt的疑問在於檔案格式的轉換是不是要有限制?不是禁止不禁止的問題。數位時代著作權人可以直接與消費者溝通,不必透過出版商,獨立音樂網就是很好的例子。著作權被少數出版商、代理商龔斷的情形會不會減少?唱片業者推出DRM Free的音樂,是不是說消費者已經用市場為自己爭取更多的權利?kntt在Windows 7 優惠方案拉鋸戰的回應,教育部開始重視自由軟體,並且用自由軟體制衡商業軟體。
由大廠主導的「Rights Management 」,會被市場和數位出版所取代,這些大廠和消費者都很清楚,會付錢的消費者的就會付錢,不會付錢的消費者還是不會付錢,用一些消費者看不懂又很難用的限制就想控制市場是痴人說夢,使用數位服務的人有很多高級知識份子,這些大廠想唬弄誰?得罪了花錢的大爺,對這些大廠沒有好處。
就像牛兄的回應,除了提醒DRM的問題,消費者是不是也要和著作權人就爭議達成共識,因為著作權人也享有權利。解決消費者和著作權人的爭議,是不是能讓消費者和著作權人更接近,不用再受大廠剝削,讓消費者和著作權人雙鸁?另外,kntt覺得數位內容產品的消費者是不是也應該享有處份數位產品的權益?
kntt 對於言論自由問題的解讀, 沒有抓到重點。 這一系列文章還有好幾篇沒寫完; 先拿一些不夠大眾的版本給大家參考:
想請教 kntt 與 t7707051 及所有讀者一個問題: 是否應該立法禁止轉換檔案格式的工具? 這個問題沒有模稜兩可的答案。 請先回答這個問題; 其他的討論才有意義。
這幾天在學校圖書館看到污名化/禁止 p2p 軟體的海報。 很想畫一張圖來對照: 「因為刀具可以拿來殺人, 所以校園禁止使用任何刀具」。 太多不合理的事正在透過黑手暗中發生; 多數立法委員不知道他們在處理什麼事, 甚至連電算中心主任/資訊教授對於 網路中立性 在校園被直接否決, 也都不知道或默不作聲; 民眾更不了解;... 到最後臺灣會死得很慘...
可是我已經過份不務正業, 我解釋真相的速度已經趕不上可怕事物發生的速度了... 相較之下, 微軟壟斷算什麼; 自由軟體有沒有推廣也沒那麼重要。 只要擋住 DRM 與惡法的組合, 就算必須因此而把壟斷還給微軟, 把自由軟體還給 rms, 也都比即將發生的事情要可以忍受。 DRM 一旦與惡法結合, 我們即將失去言論自由, 失去寫程式的自由, 甚至可能失去上網自由, 失去自己組裝電腦的自由, 失去對著螢幕照相的自由, ...。 我們將面臨的, 是比防火長城更可怕的全面生活監控; 可是沒幾個人知道事情的嚴重性。 誰來一起幫幫忙解釋清楚呀... please help...
嘆
嗯,Trusted Computing(舊稱TCPA)還魂了嗎,怎見洪老師如此激動。
Vista 和XP 的銷售表現對比,讓我相信一件事:
在沒有外力干預下,第一個預設啟用Trusted Computing 完整功能的作業系統,極可能因銷售表現其差,而讓TC技術進入歷史的垃圾堆。
如果有政府的強制執行,那就是另一回事,也可見政府才是真正的暴力集團。廠商抵抗不了市場機制,政府呢?
先提供一點反對TC 的影片及文章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0FA...
http://www.lafkon.net/tc/
`Trusted Computing'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http://www.cl.cam.ac.uk/~rja14/tcpa...
TC 問與答 V1.1
http://74.125.153.132/search?q=cach...
此中文翻譯的原始連結無效,網路上不算好找。建議有心人將其發布在自己的網站、blog 上。此文章可能是GNU 授權。
在下不全然同意`Trusted Computing'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的內容,有時間再說吧。
再貼一點可作為討論材料的文章,但不代表在下接受這些文章的論點。
P2P 的罪與罰
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
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
關於洪老師的提問,需要反思廠商販售給消費者的數位內容,究竟是「所有權」還是「使用權」? 如果是「(有限)使用權」,那限制為何?
容許消費者備份及更方便的使用嗎? 合理使用的範圍到底在哪裡? 誰說的?
如果按照著作權法,不考慮合理使用的情形,擅自將版權小說由一種文字轉譯為另一種文字,是不合法的。那轉換數位內容的檔案格式,何嘗不是違法行為?
"翻譯"*本身就是罪行。
*未經授權的翻譯行為
謝謝格主的回應,kntt沒有看到「DRM與惡法結合」的問題,希望格主一系列的文章可以完成,格主提供兩個odt的連結不能下載,找到一篇格主的講稿:迎接資訊人權貴時代https://www.cyut.edu.tw/~ckhung/a/c...
kntt覺得不應該立法禁止轉換檔案格式的工具,格主的例子很貼切:「因為刀具可以拿來殺人, 所以校園禁止使用任何刀具」。刀具可以拿來殺人,也是日常用品。問題是大人物不知道P2P、轉換格式是資訊時代的「工具」,P2P可以拿來下載三民主義、五權憲法,轉換格式也不會改變數位內容,不信大家可以把格主的文章用html、ps、odt、pdf等不同的格式存檔,看內容會不會改變?廠商抵抗不了市場機制,只好跳過市場機制去找只知道留聲機的大人物。
如果未經授權的翻譯行為是罪行,kntt請谷哥翻譯格主最新的文章「How to Advocate for/against Mono Convincingly」,kntt會不會被抓去關?授權是著作權人的授權,還是出版商、代理商、經銷商的授權?消費者有權利支持對消費者友善的著作權人嗎?著作權人有權利用對消費者更友善的授權嗎?不同的人對格主的文章有不同的看法,提供正面的資訊,可以幫助網友們了解這個問題。
2009 創用 CC 推廣講座 http://ccnet.moe.edu.tw/index_p16.h...
iThome 智財局聯手部落格平台推創用CC授權 http://www.ithome.com.tw/itadm/arti...
PS:不夠大眾的版本?是說大眾不想看?還是大眾看不懂?
關於授權的問題,以CC 授權舉例,當一文章以CC授權發布,
代表著作人同意其他人重製、散布、展示及演出,以及創作衍生著作,
但須遵守姓名標示,以及須以相同/類似授權條款發布衍生著作的限制。
(如有著作人其他許可,可略過此條款)
不考慮合理使用,及另外得到洪老師授權的情形,如果某人翻譯「How to Advocate for/against Mono Convincingly」,而沒有明確標示作者洪老師、發布翻譯版時沒有採用和CC類型的授權,或兩種狀況皆有。那麼,某人已違背CC授權條款,侵犯了洪老師的權利。
另外,以Kntt 的例子來看,侵犯著作權的可能是Google ,而非Kntt .
關於轉換檔案格式的問題,在下先將它看成翻譯的問題,舉幾個真實世界的例子提供思考:
例一
Philip的小孩喜歡不會日文,喜愛某日文雜誌的內容,但台灣沒代理此雜誌。Philip 於是從日本代購雜誌,再花錢送到國內專業的筆譯公司,取得翻譯的版本。
如果不考慮合理使用,請教在這樣的案例下,Philip或該筆譯公司是否侵害了雜誌著作權所有人的的權利,違反著作權法?
例二
Richard熱愛閱讀,每個月平均購入60本以上的書,但他覺得攜帶這些實體書頗麻煩,於是購買自動進紙掃瞄器,拆去書籍裝訂後掃描
,將書電子化,改以電子書、筆電、手持裝置,或其他3C 裝置閱讀。
請教在這樣的案例下,Richard是否侵害了雜誌著作權所有人的的權利,違反著作權法? 這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嗎?
只有cd的時候,一部電影要用2片cdrom裝,當dvd出現的時候,可以把電影、原著小說、電玩遊戲裝在1片dvd裏,出版商為了賺錢,必須取得不同的授權把不同的著作裝在一起。數位出版雖然還不能取代實體的出版,卻是未來的潮流也是使用人數最多的著作形式,部落客把文字、圖片、影音放在一起,不就是最好的例子?當出版數位化,無論著作權人或是消費者都必須思考如何合法取得授權和如何授權數位形式的著作。現在廠商控制市場就發明DRM,像格主這樣熱心的人會去思考DRM是不是違反人權並且提醒大家。格主引用的連結裏面有詳細的分析。看完格主提供的連結,kntt覺得格主的擔心是有道理的。
kntt不是法律專家,只是覺得以現在的電腦技術轉換檔案格式,可能會超出合理使用的範圍。開放式的版權如自由軟體和創用CC對數位時代的消費者比較友善,也沒有侵犯隱私權的問題,會不會成為未來的主流?還是DRM之外的另一種選擇?
請問t7707051兄,如果kntt用快譯通翻譯格主的文章再發布,快譯通的老闆要不要被抓去關呢?如果轉換檔案格式的問題是翻譯的問題,t7707051兄的例一很容易就解決了,只要把日文雜誌的內容輸入MS Office 2007,儲存成docx再轉換成odt檔就看得懂了。關於例二,kntt建議熱愛閱讀的Richard:帶一本書出門,看完再換另一本。如果實體書體積太大,看完不方便收藏,可以考慮送給kntt,就算kntt看不懂也可以拿去好書交換或是捐給公益團體。
以前為了防止盜版,說要禁止MP3,現在kntt到書店買英語教學雜誌內附MP3光碟,過度簡化問題會模楜問題的焦點,不過這種方式卻是大人物的最愛,不知道是不是和大人物的腦袋構造有關?
我的長篇回應: 「邏輯的辯論, 止於基礎價值觀的差異」。 嘆。
最近在網路上找到和DRM有關的趣味圖片,在此將連結貼出:
cc授權的
"DRM,你已經死了"(DRM自然淘汰論)
http://www.spurgeonworld.com/willsb...
"無鎖孔的大鎖"(象徵Access control)
http://www.flickr.com/photos/tastyp...
"美麗謊言"(諷刺)
http://www.flickr.com/photos/psd/34...
"登入許可"(象徵Access control)
http://www.flickr.com/photos/mccaff...
"1984"
http://www.flickr.com/photos/jbonna...
"DRM與你"(脅迫? 挾持?)
http://www.flickr.com/photos/mikele...
"特殊規格的加油槍"(標準,相容;和DRM無關)
http://www.flickr.com/photos/vrogy/...
會看到這些圖片的原因:
http://blog.mingwangx.org/?p=672
Google 上找來的,不清楚授權
"DRM才是主人"
http://blog.powerofwaffles.com/wp-c...
"DRM套房"
http://www.thewavingcat.com/wp-cont...
anti-DRM
http://hypebot.typepad.com/photos/u...
不過後面還有精采的...
反DRM T-shirt 票選,接近50個精心創作的圖樣。
http://torrentfreak.com/anti-drm-t-...
50個圖片當中,在下以為有趣的:
"I Have a DRM..."
http://torrentfreak.com/images/anti...
"謝謝,我不需要"
http://torrentfreak.com/images/anti...
"你沒有T-Shirt 的使用授權"
http://torrentfreak.com/images/anti...
"你是賊!"
http://torrentfreak.com/images/anti...
"汪!汪!別封上我的嘴"
http://torrentfreak.com/images/anti...
"DRM讓音樂殘缺"
http://torrentfreak.com/images/anti...
消費者會不會為了$4 USD 使用盜版軟體?
這樣的軟體盜版率多少?
盜版覺得好用,消費者會不會回頭用正版?
盜版出現的速度多快?
盜版是否容易取得?
有一個個案可回答以上問題,請見ZDNET 的報導。
從數字看蘋果App Store與盜版問題
http://www.zdnet.com.tw/enterprise/...
我不懂法律,只是我對 kntt 兄說的“以現在的電腦技術轉換檔案格式,可能會超出合理使用的範圍”實在無法認同。當然,我只以自己的經驗來看。我自己有一百多卷錄音帶,現在看著以前買的錄音帶都覺得很浪費,因為錄音帶放不了多久就壞了,可能是我自己沒保存好,可是我買了錄音帶卻無法持續聽下去,實在令人很難過。我也買過一、兩百片的 CD 專輯,CD 比較不會壞,但並不是永遠都不會壞掉,沒保存好可能十年就發霉、音質就變了,保存好的或許可以放到三十年,但又如何呢?用現有電腦技術轉換檔案格式至少有備份的功用,不會輕易讓好聽的歌曲消失。我常看著我那些錄音帶,我若想聽上面的歌曲是否還應該再去買 CD 才能聽呢?我一直很不願意再去買,因為覺得買過了,不想再花第二次錢。
買音樂專輯連播放的型式都需要受到限制,這實在是我無法認同的事情。做完格式轉換,沒有散佈、沒有公開播送侵犯版權的疑慮應該就小很多才是。
為何禁止重製,在下於另一篇留言有提及:
就是因為重製的定義很廣,今天聽一場演講時錄音,是重製;用P2P下載,是重製(不算散佈、公開播送);向熟人借光碟拷貝,是重製(不是散佈); ...
以上行為都是重製,又著作權法法中,購買、持有及使用非法重製品屬合法。
那麼,如果讓重製合法化,對防堵侵權而言,會是很大的漏洞。
散布的定義,僅限於轉移非法重製物的所有權,能防堵侵權的空間很小。
只是我並不是跟熟人借光碟來 copy(這樣朋友不算散佈嗎?)、也不是 p2p 下載(這不算散佈嗎?給人用 p2p 下載的人散佈)、也不是自己去錄音,只是將自己買來的 CD 做copy(copy成mp3的格式),這樣也不行嗎?若不行的話,那備份恐怕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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