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逐創新, 鄙視擴散」 的社會: 中研院生醫所長成為 [變形走樣價值觀] 的祭品
By HUNG Chao-Kuei on Thursday, June 24 2010, 09:42 - Permalink
[6/26 小幅修改並改標題]
新聞報導 中央研究院生醫所所長陳垣崇涉嫌授權專利給自家公司圖利。 (也請搜尋 「所長 專利」) 不論最後法律如何判決, 格主認為陳所長只是一個 [變形走樣價值觀] 的祭品 -- 什麼價值觀? 瀰漫著臺灣﹑ 扭曲變形﹑ 失去原始意義的 「智慧財產權」 觀念。 那麼, 未來的學者應該如何自處?
法律條文的解釋流於細節, 令人見樹不見林, 本文不談。 這不是個案問題, 而是未來所有研究人員都會面臨的原則性﹑ 邏輯性的問題。 試想, 任何一位學者的重大發明取得了專利, 您認為他的下一步應該怎麼怎麼做才合理﹑ 才能受到輿論的支持?
- 不要商品化; 收藏起來不要用
- 給自己親朋好友所開設的公司拿去商品化
- 讓不相關的人拿去商品化
主張 (2) 的人, 不論找來任何解釋, 不論法官怎麼判, 永遠無法徹底擺脫外界 「圖利」 的質疑聲: 壟斷知識也許是發明人的權利; 但為什麼國家要提供設備資源﹑ 付你薪水來幫助你壟斷? 主張 (3), 則與 「智財權鼓勵創新」 的基調背道而馳 -- 甲的創新, 為什麼必須讓不相關的乙拿去賺錢? 這是一個違背人性而且違背智財原意的選擇。 看來只有 (1) 最安全﹑ 最合理: 把專利握在手中, 但不隨意釋出。
難怪教育界樂此不疲: 扭曲的智財宣導及評鑑制度, 迫使大學追逐 「內耗型競爭力」 -- 大學評鑑的指標之一, 鼓勵大學教授申請專利, 但卻不在乎專利有沒有商品化。 (請見該文第四節 「傷害擴散的創新」) 從一個角度來解釋, 選擇 (1) 的這些教授, 比陳所長更懂得明哲保身, 所以沒有捲入官司; 從另一個角度來解釋, 絕大多數幫助大學評鑑加分的專利, 都沒有商品化的價值, 也就是說, 對社會並沒有貢獻, 所以不必面臨選 (2) 或選 (3) 的違背人性或挑戰輿論的痛苦掙扎。 但是這些專利卡在那邊, 卻又變成是他人未來創新所必須面對的法律障礙。 最是有害無益於社會的選擇 (1), 同時也是最有利於發明人的選擇 -- 能夠獲得學校肯定﹑ 把掌控權留在手中﹑ 又不會遭致社會非議。 現今的智財架構 (從法律到獎勵/評鑑) 到底是在促進社會進步, 還是在阻礙社會進步? 到底是在鼓勵大學教授貢獻社會, 還是在鼓勵大學教授傷害社會?
不論法院最後如何判決, 陳所長的形象和聲譽已經受到傷害。 以後有良知的研究者應該如何自處? 格主建議非常簡單的第四條路: 讓創新儘量擴散出去吧!
- 把研究成果公開出來, 分享給社會大眾任何人使用, 根本就不要申請專利
世界第二大藥廠 GlaxoSmithKline 將數千個 「可能可以用於治療瘧疾的化合物」 釋出至公領域。 當然, 這並不是純然的無私奉獻。 瘧疾藥物, 在已開發國家中的市場規模太小, 大藥廠沒有興趣製造行銷這類藥品。 但至少 GSK 懂得這樣思考: 「既然這一小塊雞肋賺不到大錢, 何不乾脆拿它來做公關, 提升企業形象?」 -- 符合哈佛商業評論的建議: 道德資本是新時代企業的基石。 對照之下, 臺灣眾多 既不能文,又不能武的頂尖大學, 其人文社會關懷與學術目光高度, 甚至連自我行銷的能力, 都顯得非常... 可憐。 順便提醒各位納稅人: 中研院研究員和大學教授的薪水, 來自您我的貢獻。 不論有沒有專利金可圖, 研究創新本來就是這些人的職責; 智財制度原本要鼓勵的, 並不是這些人, 而是那些 靠自己力量 想賺錢的商人 -- 例如 GSK。 現在領納稅人支付的薪水﹑ 以研究為職責的人, 卻反而被 (法律﹑ 制度﹑ "學術" 風氣) 鼓勵要用專利壟斷他的研究創新成果, 又被法律恐嚇以致要阻止自己創新成果的擴散...? 對於這類奇怪的趨勢, 最近歐洲開始出現檢討省思的聲音: Curating the European University. European exposition and public debate 這會議的宗旨, 在於討論:
We start from the assumption that the unique contribution of the university lies in its public role. Against the growing privatisation of research and teaching we aim to explore – through exposition and debate – what it might mean to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and care for the university as a public institution?
從大學的公共性出發, 面對當前研究與教學私有化的趨勢, 本會議希望藉由展示與辯論, 探討具有公共性的大學, 它應 (對社會) 負起什麼責任?
回到 「給學者的建議」。 創新不申請專利, 直接讓它分享擴散, 會不會受到鄙視呢? (就像專利零點數﹑不求上進的格主一樣 :D) 那麼也可考慮先將專利申請到手, 然後再循著 Science Commons 的建議, 把專利釋放到公領域, 讓任何人使用。 這方面, 可以請教中研院 創用 CC 計畫。 從功利的角度思考, 釋放創意, 可以換取注意力, 也比較符合 注意力經濟 年代的生存競爭遊戲規則。
Comments
針對第四條路,或許也可以改成可將研究成果申請專利,但只要有沾到政府補助者,一律必須採用 Open Patent ,而其他人在使用時,只要秀出引用專利號碼,即可免費使用。
Open Patent 機制其實是類似期刊發表機制,專利採登記制,而論文也只有發表在期刊、研討會上,才對自己的著作權有所保障,也才有價值(別人才能有機會注意)。
而透過其他人的專利引用,也可以評價這些政府補助的研究計畫是否對社會是有貢獻的。這與格主強調的注意力經濟相符。
十分抱歉,本文看了前半,就發回應了。看到結論後,才發現這就是我要講的。
我覺得容易實行的方式是:
可申請專利,但授權時採取非買斷式,單一且合理的價碼,任何想生產的人都可以獲得授權,不會被壟斷。
這樣創新者的報酬跟技術貢獻度(授權的次數)成正比,
也沒有圖利一家的問題(大家都可取得授權)
有相反意見
申請專利要打破的行政流程煩雜
而通常機關無論公家或私人企業,不事幫忙但是坐地喊價者眾。
研究人員也想要過好一些的日子,利用智慧想法來增加收入是正確的方向
這位院長的方法可能可以再調整
"官方認可"的流程合理有效率,應該願意要自己搞這種專利商品化的人,很少吧?
這個想法從公眾利益角度來看似乎很好, 但實務上是行不通的, 至少在生技領域上是如此的, 簡單說明如下:
生技產業不像一般產業, 產品或網路服務開發完成後, 若不違反公序良俗, 即可自由上市, 由市場機制決定未來命運; 生技藥物是管制最嚴格的"產品", 必需取得主管機關的核可(藥證)方能上市, 而要取得藥證, 需進行人體試驗, 而連進行人體試驗, 也需主管機關同意試驗設計等方可進行, 再者進行人體試驗外尚需相關非臨床試驗(藥理, 毒理)等支持, 而最基本的製程開發, 安定性, CMC品管等當然是少不了的, 這些都是錢燒出來的; 由於以往一些產品上市後嚴重副作用的經驗, 現在主管機關要求的數據與試驗項目越來越多, 開發時程長, 費用也高, 開發一個新藥上市的費用已高達數十億美金, 這些投資沒有適當的保護如何回收呢?
生技產業風險極高, 剛剛說的只是開發成本, 但是生技產業風險極高, 即便順利進入臨床試驗一期, 成功上市的機率仍只不到10%, 這樣的機會成本更增加整體營運成本, 這還不考慮市場競爭與接受度的問題.
生技產業發展的問題不在於專利保護阻礙了社會發展, 甚至反過來說是促進藥物開發的可能性, 說起來或許諷刺, 可是目前產業發展確實如此, 沒有足夠的智財權保護, 藥廠是不可能投入開發的, 有確實的例子, 因為智財權保護不足, 即使藥物再好, 廠商也不會投入開發, 因為藥物開發成本高, 再加上審查制度, 相關資訊都須公開, 很難如軟體公司的原始碼或可樂公司配方保密, 一但上市後, 所有藥廠跟進, 原開發廠根本無法回收成本, 也不用說開發失敗的風險.
這也說明了為什麼生技產業的授權案多為專屬授權, 廠商連非專屬授權都無法接受, 因為開發成本實在很高. 格主提到瘧疾藥物的例子, 即為明證, 瘧疾的藥物開發是不會有人做的, 問題不在於GSK或什麼公私立機構壟斷智財權, 而是現在的藥物開發成本不會讓廠商去開發的.
另外一個問題是政府資源投入的研究,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 授權廠商付出授權金與後續權利金取得授權, 這本是天經地義的, 政府或大學研究人員使用政府資源, 其成果為什麼就不應該申請專利? 試想, 外國廠商使用我們的這些研究成果, 進行商業行為, 在全世界大賺其錢, 為什麼不用回饋我們納稅義務人呢? 這可是我們出資的啊?
再來, 國內生技產業不夠成熟, 至今未有新藥上市, 我藥廠研發能量不足, 我們的研究成果如不適當保護, 國外大藥廠坐享我研究成果, 國內廠商如何生存? 或如農委會至今不同意國內栽種基改作物, 因此國內農業基改產業無從生存, 但國外廉價甚具競爭力的基改玉米大豆在國內大行其道, 為什麼我們要將我們這些生技研究成果無償讓國外廠商運用獲利, 甚至再反過來賺你我的錢呢?
目前國內財源吃緊, 上至政府單位, 下至大專院校, 都在積極開源, 強調財務自主, 大學法人化, 政府要求提高自有財源比例, 若無智財收入, 又何以自主; 這個月(99年6月), 監察院才發函糾正行政院執行智慧財產相關工作成效不彰, 台灣去年技術貿易逆差高達新台幣7百億元, 若不加速推廣知識經濟, 這樣的逆差如何消弭? 監院又為何好事多言呢?
最後, 基礎研究固然重要, 但應用科學的發展同樣值得鼓勵, 研究機構空有研究成果, 若無廠商應用開發與回饋機制, 研究機構有什麼動力去做相關產學研究呢? 學以致用與產學合作的目標又如何達成? 這樣只會使得學術象牙塔更形高聳, 與產業漸行漸遠罷了.
剛剛看到一則據說震撼學術界的消息 (因為我不懂這領域,所以我只能說 "據說")
質子變小了 台灣研究登上Nature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
看來真的是為國爭光,只是好奇心驅使,想要知道這位劉教授排名第幾作者,於是上 www.nature.com
查到 The size of the proton
http://www.nature.com/nature/journa...
(可以看到摘要,及其他所有作者)
原來劉教授放在第 18 位作者 (請見下一則回應)。
我有幾個問題
1. "聽說" 根據台灣 "某些" 機構的作法,只要發 Nature 或是 Science, 第一作者或是通訊作者,獎金 60 萬台幣,第二作者 30 萬
這樣劉教授可以領取多少? 我沒有質疑他的學術貢獻,雖然我不懂這領域,但是他一定很厲害,很偉大,很有貢獻,很快就會升等......我不會去懷疑他,我只想問在台灣的體制下,他可以領多少獎金?
2. 根據 Nature 官網的說明,
http://www.nature.com/authors/autho...
所發表的文章,可以分為
-他們這篇是 Letter, 在台灣體制下,這樣的評分跟 Full article 有何不同? 若是發 comment 或是有創意的 Opinion 被接受了,又該如何算分?
請不要問我 letter, article, comment 有何不同,有問題的請自行去問教授。
我學長說,這麼看重 SCI 是因為缺乏民族自信心,各位您認為呢?
先回覆HUNG Chao-Kuei的意見, 選項(2)寫的太簡單了, 首先, 職務上的發明本來就是所屬機構的智慧財產(請注意專利發明人和專利所有權人是不一樣的), 所以任何人要實施這個技術(專利), 當然必須取得所有權人(法人)的授權, 否則就是侵權, 所謂的"任何人"當然也包括創作(發明)人親朋好友及自己, 所以, 發明人自己或親朋好友要去開公司使用這個技術(專利)研究成果, 當然也須循同樣程序, 比照一般人, 向所有權人(法人)請求授權, 簽訂授權合約, 付出授權金給所有權人(法人), 方能實施該技術, 不是說, 發明人自己知道這些技術(專利), 就可以回家自己使用, 開公司賣產品了. 只要獲得授權, 不論你是發明人或是毫無關係的公司, 都是可以合法合理實施, 這沒有利益迴避或是輸送的問題.
若說, 這樣還是覺得怪怪的, 我就舉Google為例, Google的創辦人就是應用他們在史丹福的研究成果, 自己成立公司, 成為今天的大企業, 但沒有人會質疑他們用公有資源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自己開公司是利益輸送. 為何在國外成功的案例, 在國內就有問題? 畢竟沒有人比發明人自己更了解或是重視他自己的研究成果.
所以(2)和(3)是一樣的, 都必須合法取得授權, 這沒有利益輸送或迴避的問題, 所以是有利自身及社會的, 這其中, 有發明人參與後續開發的成功機會又比沒有發明人參與的成功機會高些.
再回覆日內瓦一條牛的意見, 台灣並沒有這樣的體制, 說什麼"只要發 Nature 或是 Science, 第一作者或是通訊作者,獎金60 萬台幣,第二作者 30 萬", 國科會或相關科技預算執行機關沒有單純用paper及作者排名來給錢的獎, 至於各單位是否有內規則不應該稱做是台灣的體制吧.
至於SCI的計算, 那主要是因為政府研究經費有限, 在僧多粥少的情況下, 總要有所區別誰做得好誰做得稍微差些, 來決定計畫是否通過, 就像大學聯考一樣, 必需要有一些公平客觀的方法, 但總不能讓所有的教授來考試一決高下吧, 或用磅秤來秤秤paper的斤兩與重要性吧, 所以用一些計分來決定. 這個遊戲規則非常複雜, 且常會變動, 有興趣可自行上國科會網站查詢, 至於letter, article, comment, 與full text當然是有差異, 國科會網站上面也都有說明, 就像您說的, 相信您的教授都很清楚.
就是因為依SCI計分的這些遊戲規則, 所以才會這麼看重SCI, 這與民族自信心無關啦.
我想牛兄要說的是如果國科會用SCI計分,「各單位的內規則」就會跟著用SCI,而不會用FBI.
另外史丹福大學是私立大學,中研院則是國家級學術機構,獲得授權的方式並不相同,所以新聞才會說「法規不全」.
回覆kntt的意見, 這不是私立學校或是公家機關的區別所造成的問題, 用反過來的例子說明, 或許比較清楚, google創辦人的發明, 是他們在史丹福任職(求學)時利用史丹福的資源研究的成果, 所以這個專利或成果是史丹福的財產, 若是他們沒有得到授權, 而是自己就在外面開公司, 這樣就是侵權, 竊取史丹福得無形資產, 也就是所謂的公器私用, 這不會因為史丹福是私立就有所差別.
在換個角度就更清楚了, google的創辦人當時若是在加州柏克萊(公立大學)唸書, google難道就會變成圖利自己, 利益輸送嗎? 若是不會, 這不是很清楚的回答了問題, 這不是用不用公家資源的問題, 沒有道理, 私立大學的成果就可以授權給發明人自己創業, 公立機關的成果就不能授權給自己嘛! 不論公私立, 都是需要公開公正透明合法的程序就可以了, 甚至這是應該要被大家所鼓勵的.
抱歉, 再讀一次kntt的意見, 發現我可能誤會原意了, kntt指的是公私立機關授權法規上的差異, 所以我前面的回覆不太對, 請見諒!
至於法規不全部分, 我以為公私立的授權法規本身沒有問題, 法源依據這些都有, 問題是太全了, 意思是說, 我們的法規多如牛毛, 又以防弊為出發點, 因此動輒得咎, 有公務員服務法, 採購法, 公務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等, 又很容易無限上綱, 檢調及一般國人光聽字面上"用政府資源的研究成果授權自己公司", 就覺得這是利益輸送, 可以做很多文章了.
This post's comment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