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實體財產權的 DMCA: 反規避/反仿冒/反競爭條款將從 DRM 走向 PRM
By HUNG Chao-Kuei on Sunday, December 13 2009, 22:23 - Permalink
[2012/7/21 更新: 美國大力推動的黑箱密約 TPP 內含的 TPM (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s) 就是 Ed Felten 當初所說的 PRM。]
歐美日韓各國正在密謀透過 ACTA 將 DMCA 及其他侵犯人權的法條走私到世界各國。 以後你的財產, 將不屬於你, 而是屬於生產廠商。 你如果拆解研究任何 PRM 產品, 就會觸犯法律。 這些鞏固壟斷﹑ 禁止競爭﹑ 獨厚既存大企業的荒謬法條已經 否定了實體的私有財產權。 它不只將傷害中小企業, 更將嚴重傷害中國﹑ 印度﹑ 中南美洲等等新興國家。 最重要的是, 它將危害全世界的人權。
DRM 遙控數位枷鎖是 學理上註定失敗 的技術。 企圖用 DRM 控制消費者的廠商只好轉向法律面運作。 源自美國的 DMCA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千禧年數位著作權法) 就是這樣一套 [為了保護失敗的 DRM, 而放入許多充滿爭議﹑ 挑戰人權條款] 的法案。 其中的 anti-circumvention provisions (反規避條款) 更明顯地將智慧財產權凌駕在實體財產權之上。 這其實不只是反規避, 而是反競爭條款。 我在 「當翻譯變成一種罪行」 一文, 及 「數位權利管理 (DRM) 的企業形象代價」 與 「數位權利管理 (DRM) 的社會風險」 兩篇論文當中, 所提到的各種不合理案例, 其背後的法律依據就是 DMCA。 更多關於探討 DMCA 爭議的文章, 請見: 中國學者黄辉﹑ EFF﹑ Timothy B. Lee﹑ ... 也請搜尋 「dmca abuse」 看它如何被濫用。 但是 DMCA 對於社會的傷害不僅止於此。 三年前, Princeton 大學電腦系教授 Ed Felton 寫了三篇文章, 說明 DMCA 相關法條將更加走火入魔, 把 DRM 變成 PRM -- Property Rights Management。 以下是 Ed Felten 1, 2, 3 的簡單摘要。 [方括弧括起來的部分, 是我自己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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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M 支持者原本的說詞是: 它可以阻止盜版。 現在立法人員﹑ 電影公司﹑ 唱片公司... 都開始了解這是不可能的任務, 必須另外尋找說詞。 [我撰寫此文時, 發現到了 2009 年底的今天, 臺灣的經濟部竟然還活在謊言裡﹑ 甚至公開散佈謊言。 源自美國﹑ 藉臺灣政府之手執行的愚民政策, 能不能騙過廿一世紀的臺灣人? 我們拭目以待。] 現在他們改口說: "DRM 有助於區隔市場"。 他們承認這有助於他們鎖住既有客戶。 [因為 DRM 可以禁止其他廠商製造相容的競爭品。] 他們還說 "鎖住既有客戶可以刺激新平臺的發展"。 [但他們當然不會承認 DRM 是集權技術 -- 新的小平臺不可能存活。] 請注意: 他們的理由, 已經不再是 DRM 能保護智慧財產權。
現在的趨勢則更進一步, 走向 "財產權利管理" [你的財產, 算是賣家的權利, 由他來管理] 原本可以切割分開來賣的任何商品, 將來都可以加上秘密元件 (例如可以運用 RFID 技術), 讓你非買同一家公司的產品不可。 例如:
- 指定廠牌的筆, 只能書寫於指定廠牌的紙。
- 魔鬼粘的兩側, 必須出自同一家廠商, 才能黏合。 (特別適合 Apple 用於 iPod 系列產品 [或 Amazon 的 Kindle, 或 Microsft 的 Zune 也都很對味] )
- 刮鬍刀柄與刀片, 必須出自同一家廠商, 才能接合。
- [要閱讀某家出版社的書, 必須購買指定廠牌型號的燈]
- [某牌汽車, 一定要使用指定廠牌型號的輪子]
- [穿某牌鞋子, 必須同時穿指定廠牌的襪子]
- [某建商蓋的房子, 只能放入指定廠牌的家具]
- [... 自己想 ...]
"禁止生產相容產品" 的法律, 已經無法用 「保護智慧財產權」 來支持其論點。 那麼要用什麼論點呢? 也許他們會轉向 "商標權"﹑ "禁止仿冒 (no counterfeiting)" 等等立論。 國會過去已經低估 DMCA 負面副作用 [因而讓它通過]。 面對這樣的趨勢, 未來我們應該討論的, 不是 "DRM/PRM 好還是不好" 而應該是 "法律應該幫助﹑ 禁止﹑ 還是忽略 DRM/P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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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你如果拆解研究上述產品, 就會觸犯法律。 Ed Felten 的部落格名為 「拆解研究的自由」 (Freedom To Tinker), 讀者應該可以理解他為什麼特別重視這件事。 當然, 當初促成他選這個名字的, 不是 PRM, 而可能是多年前的 破解 SDMI 事件 -- 他正是 DMCA 的受害者。 但是此等惡法的受害者, 將不只是如他這類愛拆解研究的專家, 也不只是購買 PRM 產品的消費者, 而是整個社會。 如果 落實 DRM 必須靠挖眼睛割耳朵才能實現, 那麼為了實現 PRM, 更將出現多少不可思議的侵犯人權甚至身體自主權的事情? 倡議市場自由競爭 (多諷刺!) 的人士, 如果還可以硬拗, 說強行通過此等 否定實體的私有財產權 的法律, 目的是在 「促進自由競爭」, 那麼不如就放心大膽直接睜眼說瞎話吧: 「戰爭即是和平,自由即是奴役,無知即是力量。」
目前美國的 DMCA 還沒有做到 PRM; 但很快就要發生了。 最近歐美日韓等等許多先進國家密謀透過 ACTA 將 DMCA 及其他侵犯人權的法條走私到世界各國。 ACTA 和這篇有什麼關係? ACTA 的全名是: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 -- 反 仿冒 貿易協訂 -- 借反仿冒之名, 行反競爭﹑ 鞏固壟斷之實的惡法。 Ed Felten 的先見之明令人讚嘆。 加拿大的 Michael Geist 教授有一系列的 ACTA 文章, 我後續再摘要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