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M 與隱私: 中國時報顛倒是非的報導
By HUNG Chao-Kuei on Sunday, June 3 2007, 13:44 - Permalink
6 月 3 日的中國時報報導: 「上 iTune 網路店消費 恐洩個資」 文中並強調因為 Apple 取消 DRM 機制, 所以才傷害消費者的隱私。
看完以後感到很荒謬。 DRM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是數位大廠用以窺探消費者隱私, 剝奪消費者合理使用權 (fair use right) 的工具, 從來就沒有保護隱私的功用。 早在 2004 年, 史丹佛大學法學教授 Lawrence Lessig 就已在 Free Culture 一書中, 以 Adobe e-book 為例, 說明 DRM 技術之害。
我對於這項消息的來源深感好奇。 文中引述消息來自 arstechnica 網站, 但是在該站搜尋, 只能找到 iTune 的報導; 至於 iTune DRM 及 iTune privacy 都找不到資料。 再上 google 尋找 iTune privacy, 第一頁許多筆網頁談的都是 6.02 版 iTune 軟體 主動窺探消費者隱私的問題, 而不是 「因為取消 DRM, 所以容易洩漏隱私」。 此外, 這個 「Apple 主動侵犯隱私」 的問題發生在去年底; 但 Steve Jobs 呼籲取消無助防止盜拷的 DRM 機制一文, 卻是在今年二月才刊出, 而音樂供應商 EMI 則是在今年四月響應, 決定取消 DRM 機制。
簡單地說, 事情的來龍去脈是: apple 借 DRM 侵犯消費者隱私, 消費者抗議, apple 承認 DRM 無益, 呼籲音樂供應商 EMI 取消 DRM。 但中國時報的報導卻完全扭曲事實。 我認為中國時報有責任在紙版及電子版媒體上說明錯誤消息的來源, 並鄭重道歉。 如果是因為相關記者專業知識不足而讓中國時報一直欠缺 DRM 侵犯人權的相關報導, 那還情有可原。 建議多去 http://www.eff.org/deeplinks/ 網站作作功課。 但是在網路上找不到可以讓中時 「誤抄」 的熱門文章。 如果是刻意扭曲事實, 那就非常可怕了。 我們想知道背後到底是誰在操作。
我的所有文章都歡迎轉貼。 特別請有在玩 iPod 的朋友幫忙把這篇文章貼到 iTune 用戶的相關網站, 感謝!
Comments
老師看報紙不用太認真,現在的記者都可以在bbs copy文章當報導,看報紙實在是...無採目睭。
(藉機練習一下管理留言...)
在找 DRM 相關資料時, 不小心撞到 arstechnica 的這篇文章http://arstechnica.com/news.ars/pos... 。 Apple 販售的所有音樂 (不論有無 DRM)
裡面, 都藏有消費者的個人資料。
事實上原來的 DRM 音樂, 也並非如中時所宣稱,
只能在支援 DRM 的軟體上播放。 http://www.freesoftwaremagazine.com... 中時用以替 DRM 辯護的解讀太牽強了吧。
事情的來龍去脈是這樣子的:
Apple iTunes 6.X有個Mini Store的功能,就是根據你過去在iTunes Store買的音樂,廣告推薦你或許也會感興趣的其他音樂。這個功能其實在他的購物車功能裡面就有了,只是把它移出來,放到正面顯示罷了。只是這個mini store惱人,很多人一開始也不知道該怎麼取消它。後來iTunes改版,把顯示mini store的功能改成選項,而不是預設就顯示出來。
今年二月Steve Jobs發表關於DRM的說帖。其重點在於DRM對於防止盜版或是P2P散佈,並沒有任何實質上的幫助。它只會限制使用者正常使用的權利。所以Steve Jobs呼喻音樂出版商放棄DRM。而EMI則於四月宣佈透過iTunes 7.X發行無DRM音樂。
關於EFF指控Apple在音樂檔內至入個人資料,是侵犯個人隱私。事實上,沒有任何證據顯示,Apple除了把個人資料(email)放進音樂檔的說明文件之外,還幹了什麼見不得人的事。
所以Apple並沒有真的藉DRM侵犯個人隱私,Steve Jobs二月的公開文章,也跟這個沒有關係。他呼籲所有的音樂出版商放棄DRM這個沒實際效用的東西,而目前只有EMI與一些獨立出版商採行。
老實說,中時這篇文章寫得語無倫次,很難看懂在說什麼。iTunes販賣的音樂,容許最多在五台電腦上播放,也可以燒錄到CD上播放(同一個播放列表最多燒10次)。
如果想要進一步了解iTunes DRM-Free與個人隱私的討論,可以參考以下連結:
http://www.oreillynet.com/mac/blog/...
感謝 Stephen 提供這個連結。 無論如何, apple 去除 DRM 枷鎖, 總是值得消費者肯定的事。 我們呼籲消費者集體向其他所有支持 DRM 技術的音樂/電子書商嗆聲, 請他們向 Apple 學習, 從善如流。
至於先前 Apple 將 email 放入音樂檔的行為, 如果沒有事先告知, 其實就已經侵犯隱私了。 問題不在量的大小, 而在有無告知。 軟體廠商這種不尊重消費者的強勢文化, 必須有人出來提醒, 否則長遠下來就像煮青蛙一樣, 大眾的權益將一點一點消失。 對於此事, EFF 這次或許反應過度; 但總勝過完全沒有討論的聲音。 臺灣在這方面 (保障數位產品消費者權益) 的討論非常欠缺, 令人憂心。
Oh well, 稱職的大學教師不應該管這些事的; 寫論文去了, 那才是對社會最有貢獻的事... (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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