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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科技的市場裡, 不乏欺騙消費者的案例。
資訊廠商經常擴大自身的權力、 要求用戶棄權, 但卻美其名為 「保護用戶的安全」, 扭曲語言、 洗腦消費者。 以手機為例, 一般手機出廠時, 最高控制權並不在用戶手裡。 Android 用戶可以透過 (A) iPhone用戶可以透過 (B) 的行為來取得手機的最高控制權, 或是乾脆 (C), 也就是重灌系統、 更改成用戶可以完全自主的作業系統。
資訊安全的問題可以分成兩大類 (一) bugs: 不論是大小公司的產品或是自由軟體, 都可能會有不小心寫壞的程式碼。 (二) 後門: 微軟 Dual EC DRBG、 蘋果的 62078、 Intel ME 等等, 都是廠商明知故置的後門。 自由軟體因為必須公開原始碼, 所以絕大多數時候作者不敢放置後門。 這就是 「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 的最佳註釋。 在中國, (D) 法律規定軟體必須配合政府政策, 幾乎等同於要求所有軟體必須留後門。 中國甚至有一個國家標準 (E) 指示監視錄影機廠商的開發工程師如何把影片 ("視頻") 訊息傳送給公安部門監控。
保護隱私最好的方法是採用密碼。 至於[指紋/虹膜/臉孔/..]辨識等等 (F) 類型的技術, 其實是便利大公司或政府監控民眾的技術, 應該在有限度的範圍內使用。 像是 (G) 就是一種強大的 (F) 技術, 可以在幾十公尺遠、 被監視者完全不察覺的情況下, 辨識出其身份, 特別為獨裁政府 (例如中共) 所喜愛。
Scott McNeally 有一個演講: 「資訊科技轉換跑道的成本」 (下賊船的代價) 指出有些廠商綁架消費者的方式就是提高 (H), 讓用戶難以改用其他競爭廠商的產品, 就像是掐住喉嚨一樣, 控制資訊流通的管道就可以綁架客戶。 更具體地說, 這些廠商傾向於不要公開軟體介面或檔案格式的 (I) (一種文件), 盡量把 (J) 功能做的很好, 所以競爭對手的客戶很容易把舊的資料帶來我們家的產品, 卻又把 (K) 功能做得很爛, 客戶一旦進入自家產品的生態系之後, 就很難離開, 又只能購買原廠的週邊, 具有豬籠草的效果。 反過來說, 從工程師的角度來看, 好的設計應該符合 (L) 的原則, 也就是說, 產品的各部零件應該要可以單獨抽換。 採用公開介面 (例如 usb 插孔) 的產品就具有此特性; 所有零件廠商 (例如鍵盤/滑鼠/隨身碟) 可以公平競爭, 對消費者也比較有保障。
軟體使用者介面與使用經驗 (簡稱為 (M) ) 的領域也有欺騙的技術, 稱為 (N), 例如 Roach motel (蟑螂屋)、 Hidden costs 隱藏費用、 Misdirection 誤導... 等等, 利用心理學原理操弄客戶的行為。 另外, 軟體的預設值也會左右使用者的選擇, 例如用戶是否同意未來接收本公司新產品廣告? 比較尊重用戶的做法是 (O), 也就是用戶主動勾選才算同意; 相反的做法是 「預設同意; 用戶主動勾選或申請才能退出」, 雖然不算欺騙, 但也算是利用注意力缺稀與用戶慣性的一種心理學操弄技巧, 也說明了預設值的強大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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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爆炸的年代, 圖/文/影/音數位作品不再是稀有的東西; 人的注意才是稀有的東西。 位居於創作市場長尾的創作者 (包含我們之中大多數人), 最有利的做法並不是嚴格保護著作權 ("all rights reserved"), 也不是 「把作品釋放到 (P)」 ("all rights released") 而是 「分享創意換、 取注意力」。 哈佛大學法學教授 Lawrence Lessig 設計了 (Q), 幫助法律小白可以簡單的分享自己的作品, 又保留部分權利 ("some rights reserved")。 (Q) 有四個條款, 可以把它想成四道菜: (R) 一定會出現在套餐裡面; (S) 是為了禁止他人與創作者進行商業競爭; (T) 跟 (U) 不能同時出現。 其中 (T) 的靈感來自 Richard Stallman 為自由軟體所設計的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屬於 (V) 類型的授權條款, 主要在規範 (W) (例如改變形式的作品或是摘要翻譯等等) 的散佈限制條件。 創作者可以拿這些條款來組合出六種不同授權聲明 (可以把它想成是六種套餐) (Q) 的六種授權聲明當中, 維基百科只敢收錄 (X) 跟 (Y); 即使是六種授權聲明當中最嚴格的 (Z) 仍舊歡迎複製分享, 符合注意力經濟的運作原則。